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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

作者: 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1-05-26

一、对属于教职工心理健康调查、教育与咨询相关的各类载体资料建立档案,统一归档管理。

二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、整理归档,并按类分专柜保存。档案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,严格遵守保密规定。

三、中心工作人员调阅教职工心理健康档案,必须填写《档案查阅登记表》,且仅限在档案室查阅,不得复印和拍照,不得带出中心。其中,心理咨询档案实行心理咨询师个人负责制,未经本人同意,他人不得随意翻阅其咨询档案。

四、非中心工作人员调阅教职工心理健康档案,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,并填写《档案查阅登记表》。

五、阅档人必须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要求,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,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六、心理健康档案仅供参考,不能作为诊断证明。心理健康档案原则上保留三年,过后对其销毁。

七、档案失密、泄密和被盗时,应立即报告中心主任,采取补救措施,并写出书面报告。情节严重时,应及时报警。

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制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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